房产交接当中钥匙的故事

前几日,我们的客户卖出一幢独立屋, 客户签文件的时候仅带了大门钥匙,因为他的父母closing当天还要到房子里去处理一些事情。我说那请到时把所有其它的钥匙和车库的遥控器留在厨房里,并拍一张照片给我。

Closing当天,客户父母的手机拍不了照片,所以无法提供其它钥匙和遥控器已经留在房子里的证据,对方律师要求我截留(holdback)1000块钱以保证钥匙的交付。我赶紧看了一下钥匙交付的条款,合同约定我们要“交付”给对方钥匙和车库的遥控(“Deliver to Buyer”),而不是大多数合同约定的“提供”给对方“Provide to Buyer”(大家自行体会下有没有区别)。虽然最后这个问题被我们顺利地解决了,但是回头一想,如果我是买方律师,则必然会忧虑,万一卖方撒谎,那其余的钥匙和车库的遥控就得我的客户自己花钱去配。遥想起就在几年前,我还频繁告诉买方到门口花瓶或者地垫底下去拿钥匙,现在这种操作几乎没有人用了。

我立即请助理把最近一些交易中有关钥匙的条款整理一下,看看到底有哪些花样。虽然各个合同略有不同,但我们可以大致把Agreement of Purchase and Sale (Form 100)里的有关钥匙的条款分为四类。你的合同是哪一类?

第一类是完全不提钥匙(Key),只在第4条的“Chattels Included”里写上被认为价值比较高的Garage Door Opener或者Fobs,多见于非华裔地产经纪起草的合同。如下图:

第二类是笼统地要求卖方提供所有钥匙(To Provide All Existing Keys),有时候只写在第4条的“Chattels Included”里,有时会另外写在Schedule A里面,如以下几种情况:

第三类是要求对方最少提供某些钥匙,如提供两套大门钥匙,fobs和邮箱钥匙,如下所示:

第四类是最严格的,不但约定钥匙种类和数量,而且要求所有钥匙必须在Closing的时候送达给买方(Deliver to Buyer),如图:

关于钥匙的奇葩故事,估计我能不间断讲两个小时。从买方的视角来说,他们希望在Closing的时候收齐所有的钥匙。买方如果确实没有办法提前将所有的钥匙交给律师,请至少确保可以提供钥匙留在房间内的照片,尤其是合同明确要求所有钥匙必须送达(Deliver to)给买方的,遇到狠角色,不让步的对手,我们也心慌慌。

归根结底,钥匙是一单交易中很小的一环,却是不可忽视的最后一环,可以说客户看房、找贷款、签文件,最后都物化成拿在手里的这一把钥匙。之前所有的愉快体验,都有可能因为这临门一脚的问题而大打折扣。

从律师的角度,合同写得越明确,我们越容易操作,尤其是那些重新配置起来价格较高或者麻烦的钥匙或者遥控,请详细描述他们的用途、种类和数量。如果买方有什么具体要求,请尽量提前和律师沟通,我们会特别留意您所关心的问题。另外也请遭遇意外情况的客户不要太过于气恼,房子才是大件,就当好事多磨吧。总之希望大家保持沟通,相互配合,顺利完成交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