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照CRA的规定,新房的HST退税,不是closing的时候申请了,就一劳永逸,CRA会随后要求你出示相应的证据,证明确实是“自住”。
如果你在过去的一年内买了新房,并按照自住申请了HST退税,又或者已经很“幸运”地被CRA抽中,要求出示自住的证明,那本文或许对你有一点点帮助。
“自住房”它究竟是个啥?三分钟让你冒充专家
我们平时谈到的“自住”,有三种英文说法:“Principal Residence”、“Primary Residence”以及“Owner Occupied”,每一种说法的定义和对应的概念是不一样的。
Principal Residence 是Income Tax Act 上的概念,大家常提到的自住房卖了,增值部分不用交税,指的就是Principal Residence。它有以下几个要点:
- 你拥有一个房子的产权
- 这个房子由你、你的配偶(前配偶,包括同居关系)或者你们的子女居住
- 居住的时间是一年的某段时间,原话是“some time during the year”
- 你必须指定(designate)这个房子为Principal Residence
- 每一对夫妇每年只能指定一套房子为他们的Principal Residence,不得分别指定,也不能指定多套
- 只有税务居民才能主张Principal Residence,Principal Residence不适用于非税务居民。
- 被指定为Principal Residence的房子,如果出租面积超过一定比例,有可能会失去免税的资格。
安省的财政部(Ministry of Finance)在全球首次购房优惠(First Time Home Buyer Rebate)和海外买家税(Non Resident Speculation Tax)上的自住,都是指Principal Residence。
Owner Occupied并不是某个法律上的概念,它经常被银行和房屋保险公司使用,主要是用于区分产生租金收益的出租房(Rental Property)。每个贷款经纪和保险经纪都要问你,房子是自住还是出租。自住房的贷款利率较低,投资房的利率高一点,但租金收入可以被视为还款能力的一部分。保险经纪也是按照用途,来区分承保的风险,从而给出不一样的保费。这里的Owner的概念,也比Principal Residence的概念要广一些,如果是买房给父母居住,一般也被归为Owner Occupied。当然,自住房和出租房,没有明确的界限,可以是一半自住,一半出租。
Primary Residence是Excise Tax Act(ETA)上的概念,它与新房退税HST/GST Rebate有关。 ETA并没有对Primary Residence的概念进行定义,实践中CRA是根据一个内部文件,叫做GST/HST Policy Statement P-228,并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,来决定是否构成Primary Residence。
经常被拿来和Primary Residence做比较的,是Secondary Residence,就是在有多套房子的情况下,哪套房子住得最多,最重要、联系最紧密。所以说“自住就能退税”这个说法并不完全准确,更稳妥的说法是“主要居住用房能退税”。
我经常跟客户开玩笑,Principal Residence是指定的,就像是“正宫娘娘”,有的是正妻的“名分”,而Primary Residence则像是事实上最受宠的老婆,“正妻”和“最受宠的老婆”可以是同一个房,也可以是不同的房子。
举个例子,夫妻俩在downtown有湖边大公寓一套,最近又购入位于Aurora的新House。夫妻俩搬入Aurora的新房,downtown的公寓留给女儿居住。夫妻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,向CRA指定这两个房子的任何一个作为Principal Residence,但是一旦被CRA调查,他们必须出示足够的证据,来证明Aurora的房子是他们的Primary Residence。应该保存哪些证据呢?咱们下期再细说。